2025年7月14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江苏吴中涉嫌重大违规,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    

  证监会经调查认定,江苏吴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江苏吴中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江苏吴中行为,成为江苏吴中实际控制人。江苏吴中2018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 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 万元、2,027.12万元、1,992.42 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29.81%。

  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吴中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截至2020年年末、2021年年末、2022年年末、2023 年年末,江苏吴中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0.69万元、139,262.91万元、154,273.23万元、169,26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江苏吴中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证监会的认定,凡在2019年0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之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且在2025年2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江苏吴中索赔投资损失。(江苏吴中维权入口)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宇霞律师专栏)

江苏吴中涉重大违规,面临证监会的处罚,适格股民可索赔损失!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作者:有问题工单联系,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哎呦哇啦-Ouch! Wow!

原文地址:https://www.au28.cn/post/30209.html发布于: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