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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赵敬国律师团队向法院递交网上立案。目前本系列案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他投资者仍可登记索赔。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18年4月28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或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回顾本案,2025年5月23日,首航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首航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相关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敦煌节能、玉门节能定期存单资金全部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相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2019年、2020年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分别有185,000,000元、359,958,800元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8年4月28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部分投资者诉首航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递交立案,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维权条件:

  首航高科:于2018年4月28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首航高科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首航高科(002665)索赔案件已递交立案,受损股民仍可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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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au28.cn/post/28505.html发布于: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