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黄山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振邦)采取责令改正、对戴丽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黄山振邦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年会上展示基金产品收益率等信息,且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设置不完善;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
三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四是在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等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戴丽丽作为黄山振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黄山振邦采取责令改正、对戴丽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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